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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在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所涉及的业务往往只是缩股、派发红利、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等常规业务,所以文件中也没有对此作出特别的规定(按照现行制度规定的一般处理方法处理即可)。但在实务中,目前很多上市公司为了确保改革方案在地方政府规定的时限内顺利通过,往往对证券营业部支付了大量的“公关”费用,由于这部分费用支出严格来说是非法的(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费用应当由股东承担,而不能由上市公司承担),所以文件中也没有提及这部分费用如何处理的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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