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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son财税工作室专业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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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新的《公司法》前公司提取公益金主要是用于购建职工住房。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以后,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企业已经不得再为职工住房筹集资金,公益金失去了原有用途。实践中出现了大笔公益金长期挂账闲置、无法使用的问题。因此从立法的目的看取消了原来对提取法定公益金的强制性要求。 从立法的角度看,只是取消了原来对提取法定公益金的强制性要求,并没有说不允许提取,因此2005年度是否提取应该由公司董事会自行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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