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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佣有关的其他支出“。该文第十九条进一步明确,“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因此,企业聘请的临时工所发放的工资,也属于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可按规定计提福利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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