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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税发[2000]84号文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据此,你公司计提的工资,年底未付,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另外,公司计提而未发放的工资实际上是一种工资准备。国税发[2003]45号文第三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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