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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1-30 12:33:21 主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收到延付货款(银行承兑汇票),购货方给予资金占用费,这部分资金占用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John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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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该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你所说销售方取得的资金占用费属于上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指的延期付款利息,因此,应该作为价外费用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帐务处理上销售方取得资金占用费可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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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2-10 13:12:01 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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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2-20 13:18:52 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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