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ohnson财税工作室专业论坛 |
|
|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 |||
|
| ||
|
| ||
| 请将您对本主题的回复高论在下面发表,请您务必在题目或内容中先写出您是对哪个问题发表的回复(可以先将该题目粘贴在内容之中) 本站将在24小时内尽快将其发表在各个论坛区! (注:发表留言后将回到本站首页,请重新进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