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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
【法规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
【类别】旧制及原有税收/农业税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46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5.12.29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主席令
(第4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

                            主席 胡锦涛
                            2005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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